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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12] 來源:昆明耀恒教育 作者:昆明耀恒教育 閱讀:3070次
省級各部、委、辦、廳、局,省屬各企業集團公司,各金融保險公司,省屬各高等院校,有關中央駐滇單位,各州、市財政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加強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云南省會計條例》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我們制定了《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云南省財政廳
2013年5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云南省會計條例》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武警、軍隊系統除外)。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一)省級單位(含中央駐滇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地處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地處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地處其他縣(市、區)的,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州(市)級單位,以及中央、省駐州(市)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地處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地處縣(市、區)的,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縣級單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駐縣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臨時聘用的人員,分別按上述(一)、(二)、(三)項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自由擇業者,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按照財政部統一組建的題庫組織實施。考試用書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編寫。考試合格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于每次考試結束后公布。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
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格式范本見附表1),填寫《云南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學歷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通知單。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和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辦理和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由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負責。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通知單格式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州(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格式負責統一印制和發放。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部署,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度進行兩次考試,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全省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統一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樣式和編號規則印制。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七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申請、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出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再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外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附表3),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州(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報申明作廢后,填寫《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附表4),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新證書。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附表4),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新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附表5),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通過考試舞弊的方式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后經查實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用假證書、假證明等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的。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不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視同其放棄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在云南省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在云南省行政范圍區域內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在云南省從事會計工作累計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云南省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在云南省行政范圍區域內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云南省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財政廳2005年5月31日發布的《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云財會〔2005〕29號)同時廢止。
昆明耀恒教育開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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